试用期有助于企业评估员工的能力与潜力,也让员工有机会深入了解单位情况,判断岗位是否适合自己,因此设立试用期十分必要。然而,现实中不少企业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接下来将介绍有关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大家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1、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最长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合同期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并非强制性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一致,选择不设试用期。具体安排应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基础,依法确定。
2、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若合同仅约定试用期,则该期限视为正式合同期限,试用期起始时间与合同起始时间相同。
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已入职该单位的,无论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均不得再次设定试用期。即使劳动者在本单位内部调换部门,只要劳动关系未中断,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也禁止约定试用期。
4、 试用期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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