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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蓝Note5外观侵权,停售赔偿354万余元

近日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HTC 关联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正式公告,案号(2017)京 73 民初 245 号 。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指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项外观专利权,专利名称为 “移动装置”,专利号为 201310032515.5,主要纠纷在于 “魅蓝 Note5 手机”。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二、被告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 201310032515.5 号 “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魅蓝 Note5 手机;

三、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

四、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

五、驳回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魅蓝 Note5 发布于 2016年12月6日,搭载联发科 Helio P10 芯片,采用了纳米全金属工艺,正面 2.5D 玻璃,全 CNC 机身工艺,5.5 英寸 1080p 屏幕,全贴合式屏幕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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