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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江苏交警将对电动车这些行为进行整治

自从5月1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

而如今已到7月,江苏的交警和电动车用户可是有的忙了,交警忙着矫正行车规范,而电动车用户更多的则是了解政策条例。

我们通过条例可以得知,未来电动车的整治行动一定是严峻的,对于电动车也将从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开始抓起。

1、开展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整治。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2、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宣传教育。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我市确定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前,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交警现场拦停并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测试。

3、开展改装、加装遮阳棚、伞、挡风装置整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改装、加装遮阳棚、伞、挡风装置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将处200元罚款、扣车并责令恢复原状。

4、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整治。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处20元罚款。

说白了,这些行动主要也是为了规范行车环境,保障用户安全利益,所以,面对电动车整治作为合法公民的我们更应该积极配合,让交通变得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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