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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签约仪式举行

中关村在线消息:今天上午,中国互联网协会在第十八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举行了《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第二批)签约仪式。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美团点评、今日头条、苏宁、央视网、第一视频、贝壳找房、朗玛信息、咪咕公司、闪送、酷狗、什么值得买、小红书、马蜂窝、宜搜、脉脉、智联招聘、印象笔记、搜狗、一嗨租车、百姓网、作业帮共28家企业签署了《公约》。

签约仪式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裴玮主持,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黄澄清、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鲁春丛出席签约仪式并与签署企业代表合影。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裴玮主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滥用、泄露等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逐渐突出,受到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保障网络数据和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的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业界专家共同制定《公约》,引导和督促互联网企业规范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努力营造健康、诚信、安全的网络生态环境。《公约》得到了广大互联网企业的积极响应。

以下为《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自律公约》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和标准,促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互联网从业单位自愿加入本公约,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互联网从业单位在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四条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以特定网页或应用界面等易于用户访问、清晰明确、通俗易懂的方式主动告知用户下列事项:

(一)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型、范围、收集场景等内容;

(二)保存期限以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是否会向第三方提供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类型、范围,以及第三方类型;

(四)用户查询、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渠道。

第五条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征得用户同意,涉及用户个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个人敏感信息的,采用用户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等方式征得用户明示同意。

第六条 所提供服务涵盖多项业务功能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个人敏感信息时,不得通过一揽子授权的方式获取用户同意,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用户授权。

第七条 用户拒绝提供个人敏感信息的,明确告知服务使用受限的范围;不得因用户拒绝提供而影响对其他业务功能的使用,除非用户拒绝提供的个人敏感信息为服务所必需。

第八条 明确告知用户撤回同意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渠道和方式等,并为用户撤回同意提供便利。

第九条 使用个性化展示新闻信息服务的,应为用户提供简单直观的退出或关闭个性化展示模式的选项或者不基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新闻推荐选项。

根据用户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个性化展示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基于用户所选择的特定位置进行展示和排序搜索结果的除外。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用户约定的时限存储用户个人信息,并为用户注销号码或者账号提供便捷的服务,且不设置不合理的注销门槛。

第十一条 超出用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停止运营、用户注销号码或账号的,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等处理,确保处理之后的信息无法识别、确认、关联到特定用户,并对处理方法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使用个人信息时,不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用户同意。

第十三条 主动在网站或者应用界面的明显位置为用户提供删除、更正个人信息的途径或方法指引,及时受理用户删除、更正相关个人信息的合理要求,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十四条 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应当征得用户同意,并与个人信息接收方订立安全协议,明确各方个人信息保护责任,要求个人信息接收方依法保护。

第十五条 互联网从业单位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涉及向外部第三方承接单位转让用户个人信息的,转让单位应与承接单位明确个人信息承接方案和对方案进行自评估,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业务承接单位应继续履行原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如变更用户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应重新取得用户明示同意。

第十六条 委托他人收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对委托行为负责,并与受托方订立协议,约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方式、范围、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发现受托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签署和实施,定期公布签署单位名单,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八条 公约执行机构组织签署单位对公约履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结合自查和公众监督举报情况,执行机构在查证核实后,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署单位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警告、通报或公开谴责,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由公约执行机构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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