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录仪参数要求
1、设备结构为一体式设计,材质为高强度工程塑料,存储介质及电池全内置设计,无外接存储卡插槽与电池舱盖,整机重量≤160g,整机外形尺寸≤98×62×34(mm);
2、最大镜头水平视角≥130度;
3、视频分辨率1920*1080, 1440*1080,1280*720, 848*480可选,1920*1080分辨率下分辨力≥800线,每小时生成文件≤5G;1280*720分辨率下可选30帧或60帧,每小时所生成文件≤1.5G;
4、照片分辨率1800万像素,有效像素4896*3672,分辨力≥900线;
5、夜视功能:可清晰分辨距离7米处人脸特征,并可看清距离15米处的人体轮廓;
6、设备外壳防护等级:≥IP68;
7、视音频预录、延录功能:设备在视频分辨率为1920×1080时能预录前大于等于15s的视音频信息,设备在视频分辨率为1280×720时,能预录触发前大于等于30S的视音频信息;能延录触发后大于等于60S的视音频信息;
8、拓展功能:可拓展无线传输功能和GPS全球定位功能;
9、电池续航时间:采用内置电池供电可实现10小时摄录,11小时录音,或250小时待机,电池充电时间:≤6h(不接受外接电池补充供电);
10、设备显示屏显示全场白测试信号时的最大亮度应≥800cd/m²,显示全场白和全场黑测试信号亮度值的比应大于等于1500:1;
11、开机时间:记录仪从按下开机键到进入取景预览模式所用时间≤2秒;
12、开机即摄功能:设备在关机状态下按下摄像键可以开机并且自动开始记录视音频信息;
13、最大记录间隔时间:设备采用自动分段记录方式时,相邻两端间无间隔时间;
14、视频回放快进、快退功能检测:设备在本机进行视频回放时,应具有×2、×4、×8、×16、×32、×64快进或快退回放模式;
15、抓拍功能:设备可在摄录过程中通过按下拍照键实现抓拍而不影响拍摄,可进行5连拍抓拍,单独连拍功能可进行20连拍,连拍速度≥2张/秒;
16、文件标记功能检验:设备在摄录过程中可按下相应按键,对此视频文件做重点标记,也可对文件取消重点标记;
17、亮度调节功能检验:设备按下相应的按键可调节显示屏的显示亮度;
18、外接摄像头:设备可外接摄像头,视频分辨率≥720*576,分辨力≥340线,重量≤30g。
19、耐久性试验:设备电源开关≥5000次,快门≥15000次,录像开关3000次、录音开关3000次、试验后应按键能正常工作。
20、防误操作功能:设备具有录像、录音防止误操作保护功能;
21、设备跌落高度≥3.1米;
22、设备灯光及声音可设置为关闭,方便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3、具备重要文件标记功能,本机可对执法仪内的文件进行重点标记,也可取消重点标记;
24、设备可在浏览图片是进行8倍或以上倍数放大查看;
25、提供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GA/T 947-2011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行业标准》的检测报告,投标产品规格参数以检测报告内的检测指标为准。
评标 因素 | 权值 % | 评价要素 |
价格 | 3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报价在评审过程中报价分计0分。 |
产品技术指标评审 | 45 | 1、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无偏离的,计45分,其中负偏离一项扣10分,负偏离三项技术分0分。 (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评判依据,并提供所投产品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如专家对参数有异议的需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核查) |
资质证明 | 20 | 1、所投产品入围2013及2014年公安部警用装备十佳品牌的计5分。 2、所投产品生产商具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证书内涵盖安防监控系统、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及软件管理系统的计4分。 3:所投产品生产商具有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在证书内涵盖安防监控系统、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及软件管理系统的计4分。 4:所投产品生产商是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标准编制单位的,并提供相应证明计3分 5、所投产品具有3C认证证书的计2分。 6、所投产品管理软件具备软件著作权的计2分。 (以上资料需提供复印件加盖所投产品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
培训及售后服务 | 5 | 1、售后服务机构健全。在本地建立了售后服务机构,并出具相关证明。针对本采购项目及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详细具体可行的售后服务措施承诺。按其响应程度计0~3分。 2、负责为采购人培训操作人员,并有完整的培训方案,列出详细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说明。按其响应程度计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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